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6-01-21 17:12:02 浏览:11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现将2026年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许可性质

本次核发为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仅适用于春节期间短期经营,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过期自动失效。临时零售店仅限在规定许可期限内经营,不得超期、异地或变相延续经营。

二、许可条件

长子县禁放区内不予许可,禁放区外实行专店销售。经营场所选址设点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规定,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零售店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安全消防疏散通道畅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二)零售店面积应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且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零售店不得设置在居民居住小区内、桥下及涵洞内以及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四)零售店不得位于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以及设置在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的建筑物内。

(五)零售店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绝缘导线,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六)零售店与居民居住场所不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下方,不得有人员留宿,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七)零售店应配备至少2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1个100L水桶,放置于方便取用位置,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店不得有明火(如:香炉、烟头等),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小于300mm,不得使用任何可能产生明火、高温或强热辐射的取暖设备。

(八)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申请条件

零售店经营者须年满18岁且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销售人员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方可经营。一名申请者只允许申请一家零售店。

四、办理流程

(一)报名登记

(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有办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意向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E区38号窗口登记,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并按要求规范填写。登记人需正确填写联系方式,如核查人员到现场无法与登记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时,视为自动放弃办理。

(二)现场核查

(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1月25日)

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对照许可条件对各零售店选址安全条件等进行核查,对不符合选址要求、外部距离、场地面积、建筑要求和店内布局的不予受理;对消防要求、电气要求等存在隐患的,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三)参加培训并取证。

通过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可自行选择到具备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并取证。

(四)营业执照办理(2026年2月6日前)。培训合格的申请人登录山西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开办模块在线申请营业执照,或者携带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申请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E区38号窗口办理。

(五)许可证办理(2026年2月6日前)。携带许可所需材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E区38号窗口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

五、办理许可所需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烟花爆竹零售专营店)。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五)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零售)承诺书。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经营者与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货配送合同复印件一份和批发企业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六、零售管理要求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组织销售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与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并购进烟花爆竹产品、保存票据,不得非法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三)在核准的零售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

(四)销售期间,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到持证上岗,依法规范经营。

(五)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居民楼、地下室等非专用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六)零售店许可证到期后7日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退回批发企业,将零售点牌匾撤除,并将零售许可证交回县应急管理局。未按时撤除牌匾、退还许可证的,下年度不再予以受理。

七、本通告解释权由县应急管理局所有。

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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