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 期 / 第3版:3
长子县养犬管理集中整治行动领导组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服务中心)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群众的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打造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卫生环境,各乡镇(服务中心)要继续加强犬只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加大教育宣传。通过发放、张贴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丹朱镇为重点管理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和犬只身高超过45厘米的大型犬,每户限养一只犬,登记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区域有固定居住场所,养犬人必须为所饲养的犬只办理注册登记。
    三是其他乡镇(服务中心)为一般管理区。犬只实行圈养、拴养,凡是不落实圈养、拴养相关规定,任由犬只随处乱跑,一律视为无主犬、流浪犬,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其实行抓捕。
  四是对捕捉的犬只一律送至长子县犬只收容所。
  五是收容的犬只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犬只领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各乡镇(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迅速安排,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相关设备装备。县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开展督查工作,对推动工作、取得效果等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王警官   8355110

               长子县养犬管理集中整治行动领导组
         2024年3月18日